一、导语
当受害人本人的人身遭到损害,作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或单位)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呢?相关项目又如何计算呢?
按照案由来划分的话,常见的人身损害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等等。具体见最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有特别规定,故下文将对交通事故单列进行分析。
尤其要注意的是,本文更多的总结了本律师所在地区法院的实践经验,故本文更多的适用于广东地区。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一)一般赔偿范围
一般情况下,基本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下将逐项进行分析。
1、医疗费
(1)如何确定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医疗费发票、收据等),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之后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后续医疗费”(见下文“(3)后续医疗费问题”)。
(2)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问题
受害人提出相关医疗费赔偿请求后,侵权人认为受害人的治疗没有必要或者不合理的,比如不必要的治疗和检查、医治与侵权无关的疾病(事故发生之前原先就有的疾病)、达到出院条件仍然拒绝出院的。对此,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相关医疗费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后续医疗费问题
关于后续医疗费,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要求赔偿。
第二种情况,不确定是否会发生,或者具体数额目前无法确定的,可以待实际确定后再另行主张,或者向法院起诉。
(4)垫付问题
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医疗费的话,最终核算时应当予以扣除。
(5)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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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1)是否需要护理
看病历、诊断证明和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上是否有记载需要护理陪护。有的话,可以主张。如果没有记载,按照实际情况的确需要护工或家属来护理,也可以向侵权人进行主张,但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确定。
(2)护理费标准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护工护理,可以按照护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收款凭证来主张。
第二种情况,家属护理,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来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见本文第6要点“误工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以上方法难以确定的话,请护工或者家属形成的护理费,可以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来确定(见下表)。
(3)护理人数
关于护理人数的确定,以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没有说明的话,原则上为一人,实践中法院也可能支持两个人,具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护理期间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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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交通费
(1)哪些人的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
(2)哪些原因产生的交通费
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3)交通费计算依据
有交通费凭据(发票、收款收据、车票和支付凭证等)的按照凭据来报销。
没有交通费凭据的话,可以估算进行确定,并提供交通距离和门诊次数等证据来印证自己的估算结果,法院可以据此酌情确定。
不管是依据交通费凭据,还是酌情确定交通费,交通费情况要与病历资料上反映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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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营养费
(1)计算标准
看病历资料上是否有医嘱表示需要加强营养,有的话,受害人可以酌情主张营养费,法院也可以酌情确定数额,或者参照下面的交通事故标准确定。
(2)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如下:
要看是否造成残疾,没有造成残疾的话,20元/天×住院天数(不超过500元);造成残疾的话,5000元×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指数下文会提到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1)计算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100元/天×住院天数”的标准来计算,住院天数根据病历资料记载的入院日期和出院日期来计算。
(2)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计算标准如下:
100元/天×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误工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1)计算原则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计算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条、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和单位出具的误工费证明等证据来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为准。
若上述方法都无法计算,受害人又的确存在劳动能力的话,有的法院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兜底确定。
(3)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主要包括门诊、住院以及医嘱要求休息的时间,可以提交病历资料来证明。
遗嘱没有记载要求休息,但是实际的确需要休息休养无法工作的,也可以要求计算相应休息时间的误工费,最终由法院认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不支持的情况
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除非能证明自己确有劳动收入。全职在家或待业期间,有的法院也不支持误工费。
(5)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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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没有列举到的,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主张。
比如,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
在前面提到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基础上,还应当赔偿如下项目:
1、辅助器具费
(1)什么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比如假肢、助听器等的费用。
(2)如何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的意见来确定是否要辅助器具。相关费用可以提交购买辅助器具的票据(买卖合同、发票、收据和付款凭证等)来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残疾赔偿金
(1)计算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广东省目前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指数:根据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如下方式对应确定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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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故上表计算方法应同步更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被扶养人生活费
(1)哪些人需要扶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提交户口簿等证据证明亲属关系。
所谓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所谓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本人由由兄、姐扶养长大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2)扶养年限是多少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广东省目前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具体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扶养人人数:确定好被扶养人后,看该被扶养人有多少个人扶养。
伤残赔偿指数:根据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如何按照如下方式对应确定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计算。除了交通事故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法院也可能参照这个标准适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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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故上表计算方法应同步更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
若受害人本人已经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在赔偿前面提到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基础上,还应当赔偿如下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具体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计算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计算公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此,广东省目前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广东省XXXX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
见上文:(二)造成残疾的赔偿范围-3、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同之处是,无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三、精神损害赔偿
有两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情况,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并非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只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是否构成后果严重,则应视情况而定,从严把握。生命被侵害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为显著,更有必要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抚慰相关人员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
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还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权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第二种情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受害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就此物品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和侵权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