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甲(男)与张某某(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生女儿王某乙。婚后双方因相处不睦,张某某曾于2016年6月29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某于2016年8月将女儿王某乙送回山东老家处生活、学习。2016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后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某乙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一审中,王某甲陈述其每月工资4000余元,张某某陈述其每月工资5000余元。双方共同财产有学区房一套及轿车一辆,一致认可房屋价款为130万元,剩余房贷24万元,轿车折价为8000元,由王某甲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甲与张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对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考虑到婚生女系女孩且已在张某某老家生活、学习,故酌定婚生女随张某某共同生活较为适宜,由王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对于房屋和轿车,考虑均由王某甲使用,且婚生女在山东生活、学习,酌定房屋及车辆均归王某甲所有,剩余房贷由其负责偿还,由其给付张某某补偿款5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判决的抚养费过低及房屋归王某甲不当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王某甲的工资明细,显示其每月应发工资为5800余元,淮安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乙户籍地在淮安市区,根据直接抚养原则,王某乙应跟随张某某在淮安本地生活和学习。考虑到本地的生活水平及被抚养人的实际需求,以及王某甲的负担能力,酌定王某甲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400元。对于房屋的归属,淮安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考虑到张某某系外省在淮工作人员,除涉案房屋外,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离婚后还需独自抚养女儿,考虑张某某居住及女儿上学生活的需要,涉案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更为适宜。淮安市中级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上诉。
法官点评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的重要法律后果,因为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因此现实中往往纠纷较多。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首先应由双方协商,但在协商不成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一审基于双方分居后,王某甲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等情况,将房屋判归王某甲所有,但经二审了解,双方分居后张某某在外租房居住,其准备在离婚后将女儿接回淮安生活,还面临着孩子上学有无学区房的问题,而王某甲为淮安某县人并在该县工作,相比较而言,张某某对房屋的需求更为迫切,二审改判房屋归张某某所有,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女方和子女的权益。